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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

已更新:2023年11月30日

2003年10月18日台北最高學府之一

主講:朱虹恩院長

  我們來讀提摩太前書四:4~5:

  許多牧師如此說:「聖經也說——『凡 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都因 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所以,他們誤以為祭過偶像的東西和血,只要經過感謝以後也是可以吃。這樣講對不對?乍聽之下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對?

  他們說:「這裡明明說『凡 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嗎?血是不是 神所造的物?當然是,那這裡說『都是好的』嘛!所以你如果感謝了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都因 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所以為什麼不能吃?」很多牧師就是用這節聖經節來說,他們誤以為祭偶像的東西可以吃、血可以吃、勒死的牲畜也可以吃。

  乍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凡 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是可棄的,都因著 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既然如此那為什麼不可以吃?所以血就照吃。在新莊有一敬拜中心,現在已經沒有了,有一次他們的同工來聽我講道。後來他進一步來問我這點,我說聖經明明講不能吃。

  過了幾天他又來跟我說:「牧師,我去告訴我們的牧師血不能吃,結果我們的牧師信誓旦旦說:『不可以吃?那才怪,我帶你們去吃血!』」於是真的就帶他們去吃血。

  按外表看,吃血以後也不會馬上死掉,也不會少一公斤,可能身體也還是好好的、沒什麼大的事情發生。如果用這樣的標準來看,你十誡大可從第一條犯到第十條,好像也不會減少一公斤,不過以後會怎麼樣那就不知道了,是不是?

  你如果從那些人的觀點來看,好像還是可以吃,但你如果從 神的觀點來仔細研讀,「凡 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這裡「 神所造的物」應該是包括可吃和不可吃的。這裡並不是說 神所造的「食物」,這裡所告訴你的乃是「 神所造的」。 神所造的有二種,一種是可以吃,一種是不可以吃。

  那可以吃的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新鮮的,一種是壞掉的。比如豬肉夏天沒有冰起來,第二天已經變味壞掉了。但這個不但是 神所造的物,更是你自己去買、自己煮的,只是沒有冰而已。好,感謝著禱告你就把它吃了吧!倒掉可惜呢!

  我舉這個例子就好。是你買的是你煮的,只是忘記放入冰箱,第二天已經壞掉,沒關係,祈禱就給它吃了吧!有這樣的人請舉手我看看有幾位,我倒很想到你家裡去,請你吃給我看,我想沒有人敢舉手,我舉這個例子就好。

  這裡可不是說凡 神所造「可吃的物」都是好的,只要你領受就可以。假使這裡所說真的是指吃的東西,那麼或許還有一點點理由,可是這個理由也不存在!因為這是保羅所說的(凡 神所造的物),而方才使徒行傳的四大禁戒則是聖靈和十二使徒所說的。

  我們讀過書都知道,法律和憲法衝突之時法律是失效的。而這是聖靈和十二使徒所共同頒發的:祭偶像的東西不能吃,血和勒死的牲畜不能吃,不能犯姦淫,這是聖經中唯一的一個章節註明:「聖靈和我們(十二使徒共同頒佈的)」。這是特令中的特令,唯一這麼用力強調這麼重要的事情現在卻為傳道人所忽略。

  一般傳道人都用另一節聖經節【指提前四:4】說祭過偶像的東西、勒死的牲畜以及血都可以吃,都照樣吃,我單單提出這一點他們就不難知道現今各宗各派各堂各會對聖經真理的解讀有多分歧和誤解了。

  我去美國的時候,那邊的弟兄姊妹就曾經告訴我,牧師,從來沒有牧師告訴我們血不能吃,相反的我們都在吃血耶。我就說:「這節聖經節「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徒十五:28~29】你們都沒有讀過嗎?」

  回答說:「有是有啦,那還是照吃不誤啊!」類似這樣的聖經節現在有很多傳道人都忽略了。

  還有,什麼叫做姦淫罪?你在舊約犯姦淫一旦被逮到,不管你有沒有悔改都是直接用石頭打死。「對不起我犯錯了,你原諒我。」你再怎麼樣講,就算他的妻子原諒他,她的丈夫原諒她,「好,我原諒你。」還是照樣用石頭打死。舊約說可以休妻,新約講不可以休妻。

  姦淫的定義是什麼呢?第一,未結婚前的性行為。第二,已經訂婚不久就要結婚,若發生了性行為照樣也是犯了姦淫罪,不因為再過幾天就要結婚就可以先上車後補票,只要婚前發生性行為就是犯姦淫罪。

  在我所牧養的教會(包括台灣和神州教區在內),當我為他們證婚前,我都會問他們說:「姊妹妳是否是童女?問弟兄,你是不是童男?」結果直到如今只有一對是童男、童女,其他的統統非童男童女,他們都已經接受 神藉著我這麼嚴格的教導了,結果還是犯了這樣的罪!

  有鑑於此,今年我對未婚的男女講了一場很嚴格的信息,對夫妻也講了一場很嚴格的信息,是有關夫妻之間的生活;有關未婚男女他們的感情要如何處理等,講得非常清楚。

  盼望透過這篇道,讓我以後為弟兄姊妹證婚再問他們之時他們會說:「感謝主!我還是童女,感謝主!我還是童男。」目前我們教會還有未婚的弟兄姊妹,在神州教區也有。特別是在台灣,平均男生三十五歲,女生三十歲才結婚。

  男女的生理功能不同,關於如何避免犯上姦淫的講章,現在我這裡不講,以後你們自己可以看錄影帶和DVD,並且一定要看,我現在只講重點――不可犯姦淫是不變的真理。

  在台灣有一個很知名的婚姻輔導機構,我跟那位負責人見過面,也有很長時間的交通。她本身是未信主之前離婚,信主之後再嫁。她說離過婚再嫁是 神的賜福,不是犯姦淫罪。她誤認為信主的姊妹離過婚再嫁不是犯姦淫罪,是 神的賜福,所以她說根本就不必認罪。但聖經不是這樣講,主耶穌不是這樣講。

  對她而言是如此,但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她是在未信主之前離婚,她可以再婚;問題是她所輔導的是信主的基督徒,聖經明訓,信主的姊妹一旦離婚就不可再嫁;她卻一直鼓勵她們去尋找第二春,這是極嚴重的誤導。

  所以這本小冊《論姦淫罪及再婚嫁》裡面綜合四福音裡有關論姦淫罪的經節,包括四種不同的翻譯本:呂正宗翻譯本、和合本、新譯本還有今日聖經,以及其他的翻譯本。我這本小冊子引用了四種翻譯版本,將所有相關經文一一列舉,你們可以自行翻閱。

  第一、姦淫罪是很嚴重的罪。第二、凡離過婚的姊妹,不管妳是在怎樣的情形下離的婚,比如妳的丈夫未信主,有肢體暴力,有惡習,包括他在外面有女人,卻硬要強迫妳離婚,逼迫妳非離婚不可。然後在不得已的情形之下離了婚,那姊妹可不可以再結婚呢?我還是要告訴你們,倘若姊妹離婚再嫁,聖經告訴我們就是犯姦淫罪了。

  那麼弟兄呢?除非你的妻子紅杏出牆、屢勸不聽,這是弟兄唯一可以再婚的理由。「唉啊!我的妻子好賭,她又沒有信主,怎麼勸都勸不動,錢都被她賠光光,最後忍不住把她離掉然後再娶。」如此行照樣是犯了姦淫罪。這是主說的,不是我講的,除非他的妻子是犯了淫亂罪,丈夫屢勸都勸不聽,依據聖經真理離婚以後這位弟兄是可以再結婚。

  不過,姊妹若是信主以前就離了婚,以後才信主,可不可以再嫁?因聖經沒有講,所以可以再嫁,也可以不嫁;因為聖經沒有講,我們就不可以定她有罪。

  這裡所講的是——只要是個信主的姊妹,不管妳所嫁的是基督徒,或是嫁給不信主的人,後來被強迫離婚妳再嫁就是犯了姦淫罪。這是聖經講的,不是我講的;是主耶穌講的,不是我講的。有許多姊妹一聽到這信息就說不公平!本來對我是非常尊敬,而且還來參加我的聚會,可是聽我如此講從此就不來了。

  她們覺得朱牧師偏心,為什麼男人可以,女人就不可以?我說,這不是我講的,妳要問就去問主耶穌。主耶穌對姊妹是無微不至的照顧,主耶穌會講這句話一定有祂的道理,因為相關內容我在書上有寫,所以在這裡我就不講那麼多了。

  想想看,一對很愛主的夫妻,他們婚前有了性行為,因為他們不知道這是犯了姦淫罪,所以他們從來就沒有認這個罪,幾十年以後這對夫妻去世了會到哪裡?答案是會到陰間!連樂園都沒有他們的份,嚴重不嚴重?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因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婚前犯了姦淫罪,因不知罪所以就不會認罪,不認罪此罪就不得赦,一旦去世,其靈魂就會被罪的毒鉤鉤住,連樂園都上不去,更遑論上天堂了。

  其實你只要認罪就好了,是不是?向主認罪說:「對不起!這個真理我真的不知道。」就好了。還有,就算這個真理你知道,也要說:「主阿!我那個時候真的是年輕,血氣方剛克制不了。主阿!我就這樣和我的妻子犯上了這個罪,主阿!求祢饒怒赦免我的罪。」你真正的這樣禱告,加上禁食一天罪就得救了。

  注意哦!十條誡命你只要犯了一條罪,在你去世以前你沒有認罪,你就得下地獄或下陰間。

  或許你會說:「牧師,你講得太嚴重了。」(不嚴重,這是事實。)「那這樣講沒有一個人會上天堂或樂園了,照你這樣講,誰沒有犯罪?」當然,首先第一個要知罪。基本上被聖靈充滿的時候,你用方言禱告聖靈會替你認,不過有些時候是會,有些時候卻不會,因為聖靈知道你的心,聖靈是按著你對主的心來感動你。

  以前的時代,比方在國父革命以前的時代,那時候有許多神州婦女根本是不識字的。在宋尚節牧師佈道會中有許多人信耶穌,可是當中有許多人不識字,他們對真理的認識並不清楚,因此他們可能犯了許多許多的罪。難道他們這些人都下到陰間裡面嗎?

  任何一個沒有信耶穌的人都會這樣想。我們表面上所犯的罪是沒有像擄人勒索又殺人撕票那樣的惡,可是你偷一千萬是偷,你偷一百萬也是偷,你偷十萬塊、一萬塊也通通是偷,你只要有偷錢就會被送到法院。罪雖有輕罪重罪之分,但都是罪,輕重而已。在 神看就是得永生或是沉淪兩個,得永生可以進天堂,一般的話是到樂園,沉淪則是下地獄、到陰間。陰間的刑罰比地獄輕,但已經是很可怕了!

  眾教會幾乎都犯這樣的錯,現在有好多教會他們的教義都做了不當的誤改,不以姦淫為姦淫。本來真○○教會遵守聖經中的真理還算守的滿嚴格的,不過現在連他們也妥協了,也說信主之後離婚的姊妹可以再嫁。

  請注意!你犯十條誡命從第一條犯到第十條,只要你認罪都不是死罪,就像你墮胎是犯了殺人罪,那你墮過胎你認罪會不會得赦免?會啊!第一條犯到第十條,只要你真正在主面前認罪悔改,求主耶穌的寶血遮蓋洗淨,你的罪就會得赦免。接著你再按理吃主喝主,你的罪案就會被撤銷。

  因為當你犯罪的時候在靈界會有兩項紀錄,第一個是天使記錄你所犯的罪,第二個是魔鬼記錄你所犯的罪。當你在主面前認罪悔改的同時,天使這邊的犯罪記錄就沒有了,可是魔鬼的記錄還在,魔鬼不會因為你認罪悔改魔鬼那邊的記錄就會撤銷。那要到什麼時候才撤銷呢?吃主喝主的時候你的罪案才會撤銷。

  保羅說要按理吃主喝主,如果沒有按理吃主喝主,那就是吃喝自己的罪、自己取罪,聚會是遭受虧損。由於有些教會他們沒有按理吃主喝主,因此他們所犯的罪天使那邊的記錄雖然沒有了,但是魔鬼那邊的記錄仍在,牠隨時可以到施恩的寶座前告你一狀,由此可見在教會中按理吃主喝主,按理舉行擘餅聚會是何等的重要!

  其實按理吃主喝主很簡單,首先還沒有吃主喝主以前先省察自己,有罪的話就趕快認罪,覺得沒有罪的就感謝讚美。先為餅祝謝,擘開然後分出去,待大家都等齊了再一同吃,要用無酵餅。吃完以後為杯祝謝,然後分出去,待大家都等齊了,再一起喝。簡單不簡單?很簡單,就是這樣子。

  可是台灣那麼多教派中能夠按照聖經上的教導,按照我剛才所說明之如此簡單的正確方式,按理吃主喝主的教會,大概只有百分之二十,其他百分之八十統統沒有按照保羅所教導的。

  眾教會在守聖餐之時往往第一是沒有省察,第二是沒有用無酵餅,第三是先拿到就先吃先喝沒有等齊。那麼簡單易行的聖餐禮,若領受錯了,修正過來就好了,為什麼不改?像○○所,他們沒有省察,先拿到就先吃。這麼簡單的聖餐,眾教會卻忽略了,會造成眾教會什麼樣的光景——

  使徒保羅說不按理吃主喝主會造成「靈性軟弱,生病、死的也不少。」【林前十一:29~30】,不按理吃主喝主的結果造成台灣及全球眾教會的光景就是這樣。

  我們一起低頭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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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記 神的恩典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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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恩牧師曾於1986年蒙 神揀選、奉 神差遣到以色列主耶穌禁食的曠野禁食四十天(前二十天不吃不喝;後二十天只喝水),蒙主賜下啟示,奉 神差遣至世界傳揚如何預備主基督再來與聖徒被提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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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若能忍耐,也必和祂一同作王。《提摩太後書 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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